乐鱼,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

时间:2023-10-30
关在调剂部门进口化装品申报要求的通知布告

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2年第51号

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装品申报工作,海关总署决议调剂部门进口化装品申报要求。现通知布告以下:

1、进口货色收货人和其代����APP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、3304项下的化装品时,应按以下划定填报报关单:

(一)化装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元为“公斤”,第二法定计量单元为“件”。

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分量计的化装品,依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命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门的分量;依照有自力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目申报第二法定命量。

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装品,依照净含量1升=1公斤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命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门的体积;依照有自力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目申报第二法定命量。

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装品,依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命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门的分量,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装品,依照净含量1升=1公斤的换算关系申报;依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目申报第二法定命量。

(五)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装品,参照本条第(二)项要求进行申报。

2、化装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《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在调剂化装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48号)履行。

本通知布告自觉布之日起履行,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除。

特此通知布告。

海关总署

2022年6月20日

上不雅号作者:上海海关

,乐鱼报道